中俄界约编

注:1.这些条约为尼布楚条约后一切与中俄边境有关的条约,意即有可能并非中俄双方签订,也有可能不完全(缺如下:1.续订旅大租借地条约 2.华俄道胜银行承办建造东省铁路合同 3.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4.奉俄协定 5.中日辽南条约 6.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 7.新苏租借条约 8.满洲里条约缺失的第二条 9.里瓦几亚条约及瑷珲专条,兵费及恤款专条和陆路通商章程8.俄蒙协约及商务专条 9.雅尔塔密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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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为搬家贴。

中俄尼布楚条约 1689年
清政府、俄罗斯国

中国大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索额图,内大臣一等公都统舅舅佟国纲,都统朗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

俄罗斯国统治大俄、小俄、白俄暨东、西、北各方疆土世袭独裁天佑君主约翰﹒阿列克歇耶维赤及彼得﹒阿列克歇耶维赤钦差勃良斯克总督御前大臣费岳多﹒鄂斯塔斐耶维赤﹒乌拉索夫,总主教谢门﹒克尔尼次克

于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两国使臣会于尼布楚城附近,为约束两国猎者越境纵猎、互杀、劫夺,滋生事端,并明定中俄两国边界,以期永久和好起见,特协议条款如左:

一、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 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 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为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北诸地尽属俄国。凡 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俄境。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 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司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数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略,并须 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人民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四、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五、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两国钦使各将缮定约文签押盖章,并各存正副二本。

此约将以华、俄、拉丁诸文刊之于石,而置于两国边界,以作永久界碑。

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俄布连斯奇界约 1727年
清政府、俄罗斯国

一七二七年九月一日,雍正五年七月十五日,俄历一七二七年八月二十日,波尔河边。

中国政府为划定疆界事,特遣多罗郡王和硕,额驸策凌伯四格,兵部侍郎图理琛等会同俄国特遣全权大臣内廷大臣伯爵萨瓦务拉的思拉维赤,商订如左:

北自恰克图河流之俄国卡伦房屋,南迄鄂尔怀图山顶之中国卡伦鄂博,此卡伦房屋暨鄂博适中平分,设立鄂博,作为两国通商地方。至如何划定疆界,由两国 各派廓米萨尔前往。由此地起往左段一面,至布尔古特依山,顺此山梁至奇兰卡伦;由奇兰卡伦起至阿鲁哈当苏,中间有齐克太、阿鲁奇都哷二处,此四卡伦鄂博以 一段楚库河为界。由阿鲁哈当苏至额波尔哈当苏卡伦鄂博,由额波尔哈当苏至察罕鄂拉蒙古卡伦鄂博而为俄国所属者,暨中国之蒙古卡伦鄂博,将此两边以及中间空 地酌中均分,比照划定恰克图疆界办理,以示公允。如俄国人所占地方之附近处遇有山、或山顶、或河,应即以此为界。如附近蒙古卡伦鄂博处遇有山、或山顶、或 河,亦即以此为界。凡无山、河荒野之地,两国应适中平分设分鄂博,以清疆界。自察罕鄂拉之卡伦鄂博至额尔古讷河岸蒙古卡伦鄂博之外,两国于附近一带,各派 人员,前往妥商,设立鄂博,以清疆界。恰克图、鄂尔怀图山之间,应即作为两国疆界。由第一鄂博起往右段一面,应经鄂尔怀图山、特们 库朱浑、毕齐克图、胡什古、卑勒苏图山、库克齐老图、黄果尔鄂博、永霍尔山、博斯口、贡赞山、胡塔河图山、蒯梁、布尔胡图岭、额古德恩昭梁、多什图岭、克 色讷克图岭、固尔毕岭、努克图岭、额尔寄克塔尔噶克台干、托罗斯岭、柯讷满达、霍尼音岭、柯木柯木查克博木、沙毕纳依岭等处。按以上各山岭,均须择其最高 之处,适中平分,以为疆界。其间如横有山、河,此等山、河两国应适中平分,各得一半。按照以上划定疆界,由沙毕纳依岭起至额尔古讷 河为止,其间在迤北一带者,归俄国在迤南一带者,归中国。所有山、河鄂博,何者为俄属,何者为中国属,各自写明,绘成图说,由此次两国派往划界各员即互换 文件,各送全权大臣查阅。疆界既定之后,如两国有无知之徒,偷入游牧,占踞地方,建屋居住,一经查明,应即饬令迁回。本处两国人民,如有互相出入杂居者, 一经查明,应即各自取回,以安边疆。两边乌梁海人之取五貂者,准其仍在原处居住;惟取一貂者,自划定疆界之日起,应永远禁止。

两国大臣各将以上办法认为确当,议定了结。

此约经两国批准,于一千七百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在波尔河边互换。

伯爵务拉的思拉维赤,驻北京参赞格拉什诺甫;译员罗什诺甫诵读一过

中俄恰克图界约 1727年
清政府、俄罗斯国

一七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俄历一七二七年十月九日,恰克图。
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理藩院尚书图礼善,会同俄官伊立礼在恰克图议定界约十一条。尚书图礼善会同俄国哈屯汗所差伊立礼,议定两国在尼布朝所定永坚和好之道。
一、  自议定之日起,两国各自严管所属之人。
二、嗣后逃犯,两边皆不容隐,必须严行查拏,各自送交驻剳疆界之人。
三、 中国大臣会同俄国所遣使臣所定两国边界在恰克图河溪之俄国卡伦房屋,在鄂尔怀图山顶之中国卡伦鄂博,此卡伦房屋鄂博适中平分,设立鄂博,作为两国贸易疆界 地方后,两边疆界立定,遣喀密萨尔等前往。自此地起,东顺至布尔古特依山梁,至奇兰卡伦,由奇兰卡伦、齐克太、阿鲁奇都哷、阿鲁哈当苏;此四卡伦鄂博,以 一段楚库河为界;由阿鲁哈当苏至额波尔哈当苏卡伦鄂博,由额波尔哈当苏至察罕鄂拉蒙古卡伦鄂博,俄国所属之人所占之地,中国蒙古卡伦鄂博,将在此两边中间 空地,照分恰克图地方,划开平分。俄罗斯所属之人所占地方附近如有山、台干、河,以山、台干、河为界;蒙古卡伦鄂博附近如有山、台干、河,以山、台干、河 为界;无山、河空旷之地,从中平分,设立鄂博为界;察罕鄂拉之卡伦鄂博至额尔古讷河岸蒙古卡伦鄂博以外,就近前往两国之人,妥商设立鄂博为界。恰克图、鄂 尔怀图两中间立为疆界:自鄂博向西,鄂尔怀图山、特们库朱浑、毕齐克图、胡什古、卑勒苏图山、库克齐老图、黄果尔鄂博、永霍尔山、博斯口、贡赞山、胡塔海 图山、蒯梁、布尔胡图岭、额古德恩昭梁、多什图岭、古色讷克图岭、固尔毕岭、努克图岭、额尔奇克塔尔噶克台干、托罗斯岭、柯讷满达、霍尼音岭、柯木柯木查 克博木、沙毕纳依岭,以此梁从中平分为界。其间如横有山、河,即横断山、河,平分为界;由沙毕纳依岭至额尔古讷河岸,阳面作为中国,阴面作为俄国。将所分 地方,写明绘图,两国所差之人互换文书,各给大臣等。此界已定,两国如有属下不肖之人,偷入游牧,占踞地方,盖房居住,查明各自迁回本处。两国之人如有互 相出入杂居者,查明各自收回居住,以静疆界。两边各取五貂之乌梁海,各本主仍旧存留;彼此越取一貂之乌梁海,自定疆界之日起,以后永禁各取一貂。照此议定 完结,互换证据。
四、按照所议,准其两国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数仍照原定,不得过二百人,每间三年进京一次。除两国通商外,有因在两国交界处所零 星贸易者,有色楞额之恰克图、尼布朝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周围墙垣、栅子酌量建造,亦毋庸取税。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绕 道,或有往他处贸易者,将其货物入官。
五、在京之俄馆,嗣後仅止来京之俄人居住。俄便请造庙宇,中国办理俄事大臣等帮助于俄馆盖庙。现在住京喇嘛一人,复议补遣三人,于此庙居住,俄人照伊规矩,礼佛念经,不得阻止。
六、送文之人俱令由恰克图一路行走。如果实有紧要事件,准其酌量抄道行走。倘有意因恰克图道路窵远,特意抄道行走者,边界之汗王等、俄国之头人等,彼此咨明,各自治罪。
七、 乌带河等处,前经内大臣松会议,将此地暂置为两闲之地,嗣后或遣使,或行文定议等语在案。今定议:你返回时,务将你们人严禁,惝越境前来,被我们人拏获, 必加惩处;倘我们人有越境前去者,你们亦加惩处。此乌带河等处地方,既不能议,仍照前暂置为两闲之地,你们人亦不可占据此等地方。
八、两国头人,凡事秉公迅速完结,倘有怀私诿卸贪婪者,各按国法治罪。
九、两国所遣送文之人既因事务紧要,则不得稍有躭延推诿。嗣后如彼此咨行文件,有勒掯差人,并无回咨,躭延迟久,回信不到者,既与两国和好之道不符,则使臣难以行商,暂为止住,俟事明之后,照旧通行。
十、 两国嗣後于所属之人,如有逃走者,于拏获地方,即行正法。如有持械越境杀人、行窃者,亦照此正法。如无文据而持械越境,虽未杀人,行窃,亦酌量治罪。军人 逃走或携主人之物逃走者,于拿获地方,中国之人,斩;俄国之人,绞;其物仍给原主。如越境偷窃驼只、牲畜者,一经拏获,交该头人治罪;其罪初犯者,估其所 盗之物价值,罚取十倍,再犯者,罚二十倍,三次犯者,斩。凡边界附近打猎,因图便宜,在他人之处偷打,除将其物入官外,亦治其罪,均照俄使所议。
十一、两国相和益坚之事既巳新定,与互给文据,照此刊刻,晓示在边界诸人。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定界时所给萨瓦文书,亦照此缮。

附: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条    1768年  清政府、俄罗斯国
一 七六八年十月三十日,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俄历一七六八年十月十八日,恰克图。兹因大清国大皇帝之特谕,为欲使协力决定境界之事发左:理藩院右侍郎喀 喇沁,贝子瑚图灵阿,理藩院左侍郎庆桂等,及自俄罗斯帝国女帝派遣使臣克洛扑夫等,互相详细讨论,其结果共订契约如下:
平和条约之十一条虽当保持 之使永久不变,为欲开境界于山顶上,以收回自布尔古特依山附近俄罗斯之拒马(喀什喀)、毕齐克图、胡什古及他之场处为必要。虽然如不纳输入税,以前既定恰 克图及图尔克伊图二市场之近旁。以平和条约之俄罗斯语及罗甸语之稿本中隐有误谬,又遗漏许多重要之点,以正误更正之为适当。加之两国间渐渝禁约,又逃犯无 可再索。规定于前契约第二条者关于边境各自禁止臣民之掠夺及逃走方法,有隐约不明之观,故全然废弃此契约之第二条,而制定当遵守之新法律以代之也。从现契 约,则两国各为欲使此等事件之不生,今后不可不警戒其臣民。若于国境上发见其痕迹,又有通知如此意外之事时,边界之头人等要迅速且确实搜查之。若反之,而 彼等图自己之利害怠其义务时,两国国家当各从其本国之法律处罚彼等。对于强盗之协拿逮捕及越境窃盗者之罚,编纂制定之如下:
凡携带军械过界,而不 由正道卡房经过,意图行劫者,无论已否劫夺,均行拏获,严行监禁讯问。从何处卡房越过,有无夥伴,除在卡房左右严行搜查外,即将在逃人名登记明白,开单分 送各卡协拿。如札萨克台吉及俄罗斯之统带札萨克头人闻报,立即会同俄罗斯官兵,到犯事地方,详细查讯,禀报专管交界事务之处。该处即选派一公正明白之人, 到犯事卡伦,会同札萨克头人,公同再行查询一次,仍禀报专管事务之处。如系中国人犯案,无论何项人等,均由审问衙门审明,治以死罪。如系俄罗斯人犯案,由 俄国刑司审问科罪。如与中国人同犯一案,定案后,各应解至交界地方,当众行刑。该犯之马匹、鞍革占、军器及别项物件,均赏给获犯之人。凡偷劫马匹、牲口及 别项物件者,如系初次犯法,按价赃价十倍科罚。
倘劫贼在逃,各卡房头目应公同到犯事地方,详细查看,据实禀报。该卡房头目,至迟不得过一个月,务 将逃人拿获。如逾一月之限,即应禀报管理交界官,责令不出力拿贼之卡房关卡、兵丁人等代赔赃价十倍。其并未持有军械,但越界行窃被拿者,杖一百。该犯马 匹、鞍革占赏给获犯人;赃物给还原主;初次犯窃,按赃价五倍科罚,二次犯窃,按赃价十倍科罚,三次犯窃,即以劫贼论。如此种窃犯未获,由最近之卡房禀报, 即限该卡房头目、兵丁人等,务于一个月内获犯。获到时,立杖一百,将价偷去马匹或别项物件给还原主。如该卡未能于限内获犯,倘系未持军械之案,按赃价五倍 由该卡头目、兵丁代赔,为不出力拿贼者戒。
凡马匹及别种牲口遗失路上,有人遇见,即应送交最近之卡房收领。如遗失能上能下物件,未经有人送还,失 物人即将牲口数目、形式开明禀报。此种马匹等件,应于五日内觅还原主。如遇此种牲口并不送还、竟行留用者,一经查出,即由卡房兵官禀报管理交界官,责令加 倍罚偿。持有军械,未有护照,而越界者,应即拏获,其马匹、鞍革占及别项物件均赏与获犯之人。如系越界打猎者,照例当众杖一百,所猎之物、所骑之马并猎狗 等,亦赏给获犯之人。未持军械而越界者,一经拏获,该卡房兵官严行搜检讯问:果系遗失路途,即可释放,立送彼处卡房收管,倘临拏避匿深林,或山上行人不到 之处,应照例杖一百,其马匹等项亦赏与获犯之人。凡应杖罪犯系中国人,以鞭;系俄罗斯国人,以杖。
此约互换时,中国官以满文、蒙文画押盖印,交俄国官收执;俄国官以俄文、满文画押盖印,交中国官收执。 两国应将此约刊刷多份,贴于交界地方,使两国人民共知。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1851年
清政府、俄罗斯国

一八五一年八月六日,咸丰元年七月初十日,俄历一八五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伊犁。
大清国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参赞大臣;俄罗斯国使臣;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会议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处通商各章程,开列于后:
一、两国议定,通商之后,各谕属下人等,安静交易,以敦和好。
二、两国商人互相交易,虽系自定价值,不能不为之设官照管,中国由伊犁营务处派员,俄罗斯国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官照管。遇有两边商人之事,各自秉公办理。
三、通商原为两国和好,彼此两不抽税。
四、俄罗斯国商人前来贸易,由该头人带领到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必须有俄罗斯国执照呈坐卡官照验,由坐卡官将人数及货物数目声明转报,派拨官兵沿卡照料护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难。
五、俄商往来,均由预定卡伦,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护。
六、 俄罗斯商人在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外、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外行走,倘有夷匪抢夺等事,中国概不经管。自入卡伦及在贸易亭居住,所有带来货物系在该商人房 内收存,各自小心经管;其驼马、牲畜在滩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丢失,立即报知中国官员。两边官员公同查看来去踪迹,如有在中国所属民人庄院,或将 行窃之人立即拿获,尽数搜出实在原窃赃物给还外,并将行窃之人严行惩办。
七、两边商人遇有争斗小事,即著两边管贸易官员究办。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图现办之例办理。
八、 俄罗斯商人每年前来贸易,定于清明后入卡,冬至即停止。倘于定限之内其货物尚未卖完,听该商人在此居住,售卖完竣时,由俄罗斯管贸易官饬令旋回。其往来货 物、驼驮,如不敷二十疋头,不准其往来行走。至匡苏勒官员或商人遇有事故,专派人出卡,每月只准两次,以免沿卡官兵照护之累。
九、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两国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来贸易。如俄罗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罗斯管贸易官给与执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无执照者,即送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十、两边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准容留,务须严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办。
十一、俄罗斯商人前来,必有骑驼、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带自行看牧。其塔尔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践踏田苗、坟墓。倘有违犯者,即交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十二、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
十三、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存货、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贸易亭,就近由中国指定一区,令俄罗斯商人自行盖造,以便住人、存货。
十四、俄罗斯商人依俄罗斯馆之教,在自住房内礼拜天主,听其自便。至俄罗斯商人有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城外指给旷地一区,令其埋葬。
十五、俄罗斯商人带来羊只,每十只内官买二只,每羊一只给布一疋;其余一切货物,均在贸易亭听两国商人自行定价,概不由官经管。
十六、两国彼此遇有往来寻常事件行文时,中国用伊犁将军所属营务处图记,俄罗斯国用管两边大臣所属营务处图记。
十七、此次议定一切章程互相给与凭文。中国缮写清字四张,钤用伊犁将军印信,俄罗斯国缮写俄罗斯字四张,用使臣图记。中国伊犁将军衙门,俄罗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远遵行外,其余各二份,咨送理藩院、萨那特衙门,互相钤用印信,彼此咨换,各收存一份。
以上中国伊犁将军、参赞大臣,俄罗斯使臣议定章程,各钤印画押收存。

瑷珲条约 1858年

大清黑龙江将军奕山、俄罗斯国

一八五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俄历一八五八年五月十六日,瑷珲。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国东悉毕尔将军岳福,在爱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 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 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二、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

三、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中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缮写 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中国将军宗室奕山,并中国将军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 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三日,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俄历一八五八年六月一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国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明定两国和好之道及两国利益之事另立章程十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
大俄罗斯国大皇帝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
两国大臣各承君命,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勿替。
第一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罗斯大皇帝今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不相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 二条 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改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迳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 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之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 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 就近海口,预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预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预备。
第三条 此后除两国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琼州府第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第四条 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 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置议买地亩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 六条 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 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 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 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 第八条 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 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 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地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 十条 俄国人习学中国汉、满文义居住京城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份。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迳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 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 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 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人之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途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 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物件,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之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 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 上十二条,自此次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份。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大俄罗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将谕旨定立和书,限一年之内两国换交于京,永远遵守,两 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罗斯并清、汉字体抄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钦差大臣手书画押,钤用印信,换交可也,所议条款望照中国清文办理。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大学士桂良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尚书花沙纳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大臣普提雅廷
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云月初一日

中俄北京条约 1860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六零年十一月十四日,咸丰十年十月初二日,俄历一八六零年十一月二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与大俄罗斯皇帝详细检阅早年所立和约,现在议定数条以固两国和好、贸易相助及预防疑忌争端,所以,大清国钦派内大臣全权和硕恭亲王奕,大俄罗斯国派出钦差内大臣伊格那季耶夫,付与全权,该大臣等各将本国钦派谕旨互阅后,会议酌定数条如下:

第 一条 决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和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初一日 (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九条,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 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东之地,属俄罗斯国;二河西属中 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顺山岭至瑚布图河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岭至图们江口,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 西皆属中国。两国交界与图们江之会处及该江口相距不过二十里。且遵天津和约第九条议定绘画地图,内以红色分为交界之地,上写俄罗斯国阿、巴、瓦、噶、达、 耶、热、皆、伊、亦、喀、拉、玛、那、倭、怕、啦、萨、土、乌等字头,以便易详阅。其地图上必须两国钦差大臣画押钤印为据。上所言者,乃空旷之地。遇有中 国人住之处及中国人所占渔猎之地,俄国均不得占,仍准由中国人照常渔猎。从立界牌之后,永无更改,并不侵占附近及他处之地。
第二条 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后应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宾达巴哈之界牌末处起,往西直至斋桑淖尔湖,自此往西南顺天山之特穆尔图淖尔,南至浩罕边界为界。
第 三条嗣后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处,以上两条所定之界作为解证。至东边自兴凯湖至图们江中间之地,西边自沙宾达巴哈至浩罕中间之地设立界牌之事,应如何定立交 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东界查勘,在乌苏里河口会齐,于咸丰十一年三月内办理。西界查勘,在塔尔巴哈台会齐商办,不必限定日期。所派大员等遵此 约第一、第二条,将所指各交界作记绘图,各书写俄罗斯字二分,或满洲字或汉字二分,共四分。所作图记,该大员等画押用印后,将俄罗斯字一分,或满或汉字一 分,共二分,送俄罗斯收存;将俄罗斯字一分,或满或汉字一分,送中国收存。互换此记文、地图,仍会同具文,画押用印,当为补续此约之条。
第四条 此约第一条所定交界各处,准许两国所属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纳税。各处边界官员护助商人,按理贸易。其瑷珲和约第二条之事,此次重复申明。
第 五条俄国商人,除在恰克图贸易外,其由恰克图照旧到京,经过库伦、张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货物,亦准行销。库伦准设领事官一员,酌带数人,自行盖房一所,在 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间若干,并喂养牲畜之地,应由库伦办事大臣酌核办理。中国商人愿往俄罗斯国内地行商亦可。俄罗斯国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国通商之区,一 处往来人数通共不得过二百人,但须本国边界官员给予路引,内写明商人头目名字、带领人多少、前往某处贸易、并买卖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项。所有路费、由该商 人自备。
第六条试行贸易,喀什噶尔与伊犁、塔尔巴哈台一律办理。在喀什噶尔,中国给与可盖房屋、建造堆房、圣堂等地,以便俄罗斯国商人居住,并 给予设立坟莹之地,并照伊犁、塔尔巴哈台,给予空旷之地一块,以便牧放牲畜。以上应给各地数目,应行文喀什噶尔大臣酌核办理。其俄国商人在喀什噶尔贸易物 件,如被卡外之人进卡抢夺,中国一概不管。
第七条 俄罗斯国商人及中国商人至通商之处,准其随便买卖,该处官员不必拦阻。两国商人亦准其随意往市肆铺商零发买卖,互换货物。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帐俱可。居住两国通商日期,亦随该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 八条俄罗斯国商人在中国,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国,俱仗两国扶持。俄罗斯国可以在通商之处设立领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预防含混争端。除伊犁、塔尔巴哈台二 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中国若欲在俄罗斯京城或别处设立领事官,亦听中国之便。两国领事官各居本国所盖房屋,如愿租典通商处居人之房,亦任从 其便,不必拦阻。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两国官员商办;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 本国法律治罪。两国商人,遇有发卖及赊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两国商人在通商 之处,准其预定货物、代典铺房等事,写立字据,报知领事官处及该地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其不关买卖,若系争 讼之小事,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会同查办,各治所属之人之罪。俄罗斯国人私住中国人家或逃往中国内地,中国官员照依领事官行文查找送回。中国人在俄罗斯国内 地,或私住、或逃往,该地方官亦当照此办理。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本国,按律治罪;中国人犯 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处,俱听中国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条 现在买卖比前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图等处所立和约及历年补续诸条,情形多有不同,两国交界官员往来行文查办所起争端时,势亦不相 合,所以从前一切和约有应改之处,应另立新条如下:向来仅止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及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往来行文,办理边界之事。自今此外 拟增阿穆尔省及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遇有边界事件,与黑龙江及吉林将军往来行文。恰克图之事由恰克图边界廓米萨尔与恰克图部员往来行文,俱按此约第八条 规模。该将军、总督等往来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条和约,彼此平等,且所行之文,若非所应办者,一概不管。遇有边界紧要之事,由东悉毕尔总督行文军机处或理藩 院办理。
第十条 查办边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约第八条,由边界官会同查办;其审讯两国所属之人,俱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遇有牲畜或自逸越边界,或被诱取,该 处官员一经接得照会,即行派人寻找,并将踪迹示知卡伦官兵。其系逸越寻获者,或系被抢查出,牲畜俱依照会之数,将所失之物寻获,立即送还;如无原物,即照 例计赃定罪,不管赔偿。如有越边逃人,一经接得照会,即设法查找。找获时,送交近处边界官员,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缘何逃走之处,由该国官员自行 审办。解送时,沿途给与饮食,如无衣,给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凌虐。如尚未接得照会,查获越边之人,亦即照此办理。
第十一条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 文,交官员转送,必有回投。东悉毕尔总督、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恰克图廓米萨尔转送部员;库伦办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员,转送恰克图廓米萨尔。阿穆 尔省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统转送;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行文,亦送交该副都统转送。东海滨省固毕尔那托尔与吉林将军彼此行文,俱托乌苏里、珲春 地方卡伦官员转送。西悉毕尔总督与伊犁将军行文,送交伊犁俄罗斯领事官转送。遇有重大紧要事件,必须有人传述东西悉毕尔总督、固毕尔那托尔等,库伦办事大 臣、黑龙江、吉林、伊犁等处将军行文,交俄罗斯国可靠之员亦可。
第十二条按照天津和约第十一条,由恰克图至北京,因公事送书信,因公事送物件, 往返限期,开列于后:书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图至北京,每两个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图,三个月一次。送书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 日。每次箱子数目,至多不得过二十只;每只份量,至重不得过中国一百二十斤之数。所送之信。必须当日传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严行查办。由恰克图往北 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图,送书信、物件之人必须由库伦行走,到领事官公所,如有送交该领事官等书信、物件,即便留下,如该领事官等有书信、物件,亦即带送。 送箱只时,开写清单,自恰克图及库伦知照库伦办事大臣;自北京送时,报知理藩院。单上注明何时起程、箱只数目、份量多少及每箱份量。于封皮上按俄罗斯字翻 出蒙古字或汉字,写明份量、数码。若商人为买卖之事,送书信、物箱,愿自行雇人,另立行规,准其预先报明该处长官允行后照办,以免官出花费。
第 十三条大俄罗斯国总理各外国事条大臣与大清国军机处互相行文,或东悉毕尔总督与军机处及理藩院行文,此项公文照例按站解送,并不拘前定时日亦可。设有重要 事件,恐有耽误,即交俄国可靠之员速送。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居住北京时,遇有紧要书信,亦由俄国自行派员解送。该差派送文之人,行至何处,不可使其耽延等 候。所派送文之员必系俄罗斯国之人。派员之事,在恰克图由廓米萨尔前一日报明部员;在北京由俄罗斯馆前一日报明兵部。
第十四条 日后如所定陆路通商之事内设有彼此不便之处,由东悉毕尔总督会同中国边界大臣酌商,仍遵此次议定章程办理,不得节外生枝。至天津所定和约第十二条,亦应照旧,勿再更张。
第十五条 合同商定后,大清国钦派大臣将此约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俄罗斯国钦差大臣一份;大俄罗斯国钦差内大臣亦将此条规原文译出汉字,画押用印,交付大清国钦差大臣一份。

此次条款,从两国钦差大臣互换之日起,与天津和约一体永遵勿替。两国大皇帝互换和约后,各将此和约原文晓谕各处应办事件地方。

大清国钦派全权内大臣和硕恭亲王

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内大臣伊

咸丰十年十月初二日 一千八百六零年诺雅卜尔月初二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1864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六四年十月七日,同治三年九月七日,俄历一八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塔尔巴哈台。
大 清国钦差勘办西北界事宜大臣定边左副将军镶红旗汉军都统明谊,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副都统锡霖,塔尔巴哈台领队大臣副都统衔诺奇泰巴图鲁博勒果索;大俄罗斯 国钦差分界全权大臣住扎伊犁格讷喇勒匡苏勒大臣斯塔特斯奇索斐业特呢克喀瓦里业尔依旺杂哈劳,分界全权大臣悉毕尔兵队大臣格讷喇勒呢什塔布之坡勒科倭呢克 喀瓦里业尔依旺巴普考;各承君命,遵照京城议定和约,以敦两国和好,在塔尔巴哈台会同,将自沙滨达巴哈起至浩罕边界之葱岭止两国中间应分界址,顺山岭、大 河及现在中国常住卡伦,议定交界,绘画地图,图内以红色线道分为两国交界,今将议定界址地名并拟议章程,开列于后:
第一条 自沙宾达巴哈界牌起,先往西,后往南,顺萨彦山岭,至唐努鄂拉达巴哈西边末处,转往西南,顺赛留格木山岭,至奎屯鄂拉,即往西行,顺大阿勒台山岭;至斋桑 淖尔北面之海留图两河中间之山,转往西南,顺此山直至斋桑淖尔北边之察奇勒莫斯鄂拉;即转往东南,沿淖尔,顺喀喇额尔齐斯河岸,至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为 界。此间分别两国交界,即以水流为凭:向东、向南水流之处,为中国地;向西、向北水流之处,为俄国地。
第二条  自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起,往东南行,至赛里鄂拉;先往西南,后往西行,顺塔尔巴哈台山岭;至哈木尔达巴哈,即转往西南,顺库木尔齐、哈喇布拉克、巴克图、 苇塘子、玛呢图、沙喇布拉克、察汗托霍依、额尔格图、巴尔鲁克、莫多巴尔鲁克等处卡伦之路;至巴尔鲁克、阿拉套两山岭中间,由平地行,即在哈布塔盖、阿噜 沁达兰两卡伦中间,择山坡定界,自此至阿勒坦特布什山岭东边末处为界。此间分别两国交界,即以水流为凭:向东、向南水流之处,为中国地;向西、向北水流之 处,为俄国地。
第三条  自阿勒坦特布什山岭东边末处起,依阿拉套大岭往西,顺阿勒坦特布什、索达巴哈、库克托木、罕喀尔察盖等山顶。向北水流之处,为俄国地;向南水流之处,为中 国地。至向东水流之萨尔巴克图河,向西流水之库克鄂罗木河,向南流水之奎屯河源之匡果罗鄂博山,即转往南。向西流水之库克鄂罗木等河之处,为俄国地;向东 流水之萨尔巴克图等河之处,为中国地。自此由奎屯河西边之奎塔斯山顶,行至图尔根河水从山内向南流出之处,即顺图尔根河,依博罗胡吉尔、奎屯、齐齐干、霍 尔果斯等处卡伦,至伊犁河之齐钦卡伦。过伊犁河,往西南行,至春济卡伦,转往东南,至特穆尔里克河源。转东,由特穆尔里克(即南山也)山顶行,围绕哈萨 克、布鲁特游牧之地,至格根河源,即转往西南。格根等向西流水之处,为俄国地;温都布拉克等向东流水之处,为中国地。自此往西南,由喀喇套山顶行,至毕尔 巴什山,即顺向南流水之达喇图河,至特克斯河。过特克斯河,顺那林哈勒哈河,靠天山岭为界。自此往西南,分晰回子部落、布鲁特部落住牧之处,由特穆尔图淖 尔南边之罕腾格尔、萨瓦巴齐、贡古鲁克、喀克善等山,统曰天山之顶,行至葱岭,靠浩罕界为界。
第四条  现将边界顺山岭、大河及常住卡伦议定后,其边界以外分入俄国之地,原有中国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所属大阿勒台等山岭迤北旧住之乌克克等卡伦,塔尔巴哈台所属 塔尔巴哈台山岭迤北旧住之鄂伦布拉克等卡伦,及阿拉套山迤北旧住之胡苏图阿鲁沁达兰卡伦,伊犁所属旧住之匡果罗鄂伦等卡伦,建立界牌鄂博以前,仍听中国在 彼住守,统俟明年两国立界大臣会同建立界牌鄂博时,何处将界牌鄂博立毕,即将何处应向内挪移卡伦,限一月内挪移。
第五条  今将边界议定,永固两国和好,以免日后两国为现定边界附近地方住牧人丁相争之处,即以此次换约文到之日为准,该人丁向在何处住牧者,仍应留于何处住牧,俾 伊等安居故土,各守旧业。所以地面分在何国,其人丁即随地归为何国管辖;嗣后倘有由原住地方越往他处者,即行拨回,免致混乱。
第六条 自现在议定边界换约之日起,过二百四十日,即为两国立界大臣订准日期,俄国两起立界大臣均赴阿噜沁达兰 、喀布塔盖两卡中间会齐:一起会同伊犁立界大臣往西南,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一起会同塔尔巴哈台立界大臣往东北,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 至玛呢图噶图勒干卡伦,会同科布多立界大臣,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索果克卡伦,会同马里雅苏台立界大臣,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至沙滨 达巴哈止。如遇大山,以山梁划界;遇大河,以河岸划界;如遇横山、横河,俱以新立界牌鄂博划界。至建立界牌鄂博时,总以各界址处所水流之方向作为立界之 凭,择其地方形势建立。如有大岭,行人不能越往、实难堆立之处,即以水流及山岭为界。其平旷之区,两国堆立界牌鄂博时,中间空出二十丈,作为公中之地。所 立界牌鄂博以左,其山河所产一切物件,均属中国;所立界牌鄂博以右,其山河所产一切物件,均属俄罗斯国。
第七条 明年两国立界大臣建立界牌鄂博毕,再将堆立界牌鄂博共若干处,及均在何处堆立地名,作记互换为凭。
第八条 今将两国应分界址议定。建立界牌鄂博后,倘有河源系在中国而流注于俄国者,中国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倘有河源系在俄国而流注于中国者,俄国亦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
第 九条  从前仅止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及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与西悉毕尔总督往来行文;自今勘定边界之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二处,遇有会同 俄国查办事件,应拟增添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与托木、色米珀拉特二省固毕尔那托尔往来行文办理。其所行文件,或用清字,或用蒙古字俱可。
第十条 塔尔巴哈台所属巴克图卡伦迤西小水地方,旧有种地纳粮民庄五处。该处地面,按今议定界址,虽已分在俄国,惟该民人所种田地断难遽令迁移,应于立界后,限十年内,令伊等陆续内迁。
今 经两国大臣会同议定,将一切分定界址绘图四分,图内分定界址,地名用俄罗斯字、满洲字合璧注写,两国勘界大臣钤印画押。并作此记约,用俄罗斯字、满洲字各 书写四分,两国勘界大臣钤印画押,一并互换。两国分界大臣各存图志一分,记约各一分,以便查办外,其余图志二分,合璧记约二分,由两国分界大臣自行呈送各 本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各一分,以备补续京城议定条约,为此互换记约。

中俄改订条约 1881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

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 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 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斋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 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 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 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 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 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 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 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 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 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帐。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 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 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 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 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 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圣彼得堡都城

附:专条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先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 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便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 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中俄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 1883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大清国特派大臣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伊犁参赞大臣升;
大俄国特派勘分界务大臣七河省巡抚总理马队事务大臣吉讷喇勒呢什塔布吉讷勒玛玉尔喀泥列尔佛里德等;
会 同按照俄国皮特尔布尔格京都议定新约第九条,及俄国一千八百六十四年新提雅伯里月二十五日,即大清国同治三年九月初七日,因分界事宜在塔城会合其所定条约 内所开,自忠阿尔阿勒岛山之喀拉达巴罕起,至塔尔巴哈台山之哈巴尔阿素达巴罕地界,今两国和好之道,在塔城会面,所有议定边界之条,开列于后:
第 一条  今自伊犁东北塔尔巴哈台西南之喀拉达板地方所立旧界牌鄂博分起,至塔尔巴哈台山之哈巴尔阿素达巴罕止,此间共立牌博二十一处。今将牌博在何处建立之处,逐 一开明:分界办法:自喀拉达板起(伊犁交界),至土斯赛沟口,从此东南行,至该沟头,即建立俄国第三十四处界牌鄂博(即中国塔界第一个牌博)。从此行至郎 库勒之野高阜,库库阿德尔库布都克地方,建立第三十五处界牌鄂博。从郎库勒之野,西北行,至莫敦巴尔鲁克旧卡伦,就此两间之库夏奇等沟口对面,建立第三十 六处界牌鄂博。从此行至沙拉阿噶奇达等名沟口对面,建立第三十七处界牌鄂博。以扎娄勒山之南嘴,建立第三十八处界牌鄂博。就此山之西边,建立第三十九处界 牌鄂博。莫敦巴尔鲁克旧卡伦地方,建立第四十处界牌鄂博。从此顺中国旧卡伦之路,行至巴尔鲁克旧卡伦地方,建立第四十一处界牌鄂博。额尔格土、塔素土旧卡 伦地方,建立第四十二处界牌鄂博。察罕托海旧卡伦地方,建立第四十三处界牌鄂博。沙拉布拉克旧卡伦地方,建立第四十四处界牌鄂博。玛昵土旧卡伦地方,建立 第四十五处界牌鄂博。从此顺卡伦之路,行至苇塘子旧卡伦,有伊尚缠头之树木园子,此园以为交界之西,其乌松阿哈奇泉子地方,建立第四十六处界牌鄂博。克吉 尔拜泉子地方,建立第四十七处界牌鄂博。苇塘子旧卡伦地方,建立第四十八处界牌鄂博。从此顺卡伦之路,行至喀拉布拉克巴克图旧卡伦地方,建立第四十九处界 牌鄂博。从此顺卡伦之路,行至奇塔特河水由山口流出地方,此处有乌松布拉克之河附近地方,建立第五十处界牌鄂博。由塔城入素瓦素达巴罕之路附近地方,建立 第五十一处界牌鄂博。喀拉奇塔特河从塔尔巴哈台山中流出地方,建立第五十二处界牌鄂博。从此喀拉奇塔特河逆流行至库木尔奇旧卡伦地方,建立第五十三处界牌 鄂博。从喀拉奇塔特河逆流行至布尔罕布拉克河汇流之处,从此以布尔罕布拉克逆流行至河源,建立第五十四处界牌鄂博(即中国塔界第二十一牌博)。从此卡伦之 路,行至哈巴尔阿素达巴罕,直靠旧界,自塔属喀拉达巴罕起,哈巴尔阿素达巴罕止,共立牌博二十一处。其所立牌博缮写清、汉、俄三样字,就此所立牌博之处, 以为交界;并将所绘舆图内红线,亦为两国交界。今将两国所定之界,自塔属西南喀拉达巴罕起,止迤北哈巴尔阿素达巴罕,其界线西北,为俄国地方,界线东南, 为大清国地方;并将舆图内所画红线,迤东为中国地,迤西为俄国地。其所立牌博数目及所有舆图内山河以及地方,均按此约议定章程办理。
第二条  查喀拉奇塔特河水自塔尔巴哈台山根流出,此河水以两国军、民人等均匀分用。至流过两国交界之水,以两国军、民人等灌溉田地,及各项使用,一律均匀分用。其各河之水,仍就放流本河,不准另行拦阻,使两边均获其益,不得相争。
第三条  此约内所开交界地方,所立牌博,自今年为始,三年限满,两国边界官处于是年七月间,即俄国敖古斯月,各派妥员,会合商定会所,查点新立牌博,如有损坏之处,即照舆图及约内所立牌博章程,妥为补修。
第 四条  查从前巴尔鲁克山内及塔属各处驻牧俄属哈萨克等,因为利己,未令中国官员管辖,亦未交税。今议定,此约后,其巴尔鲁克山及塔尔巴哈台所属地方,仍属大清国 地方,即令该哈萨克等迁移俄国之地,亦属碍难,今换此约日起,其巴尔鲁克山之哈萨克,予限十年,仍旧巴尔鲁克山内游牧,俟限满后,两国官局如不另行商办, 则即将该哈萨克迁往俄国地方;十年限内,中国官员将中国人民毋庸迁住巴尔鲁克山内,亦无须设卡。除巴尔鲁克山哈萨克外,其余塔尔巴哈台所属各处驻牧哈萨克 等,即欲迁往俄属地方,亦属碍难,今换此约日起,亦予限一年,其一年限内,令将该哈萨克照旧原处游牧;俟限满后,即将该哈萨克迁移额米尔河迤南及巴尔鲁克 山内,或俄国所属地方。
第五条  查哈巴尔阿素迤南,顺中国旧卡伦,有一条商路,今将此路为两国人民行走公路,于此路,或俄国,即中国,均毋须安卡,亦毋庸修盖兵房。
第六条  按照从前两国官员商办,其中国塔尔巴哈台所属奇毕尔阿噶奇地方割草之地,塔尔巴哈台巴克土尔边之人照前一律均匀割用;又俄属乌宗布拉克河水之种地之所,亦照两国边界官定两国人民一律均匀耕种。此系两国和好之道办理,今将此事均令两国边界官办理。
第七条  今两国分界大臣将界务分毕,公同商议缮写清、俄字条约各四分,舆图各一分,盖印画押,互换为凭。今将此约在塔城互换,各执为据。
大清国光绪九年九月初三日
俄国一千八百八十三年敕提雅伯哩月二十一日
大俄国特派分界大臣七河省巡抚总理马军事务大臣吉讷喇勒呢什他布吉讷喇勒吗两尔喀瓦哩尔阿哩克色伊佛里德
大清国特派大臣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伊犁参赞大臣升泰


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
 1884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八四年六月三日,光绪十年五月初十日,俄历一八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新玛尔拉城。
大俄国特派分界大臣费尔干省副将威;
大清国特派分界大臣头品顶戴乾清门侍卫库楚特伊巴图鲁巴里坤领队大臣沙
遵照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二十四日,在俄都彼得堡议立条约,拟定俄国所属边界及中国所属喀什噶尔西北一带界线。
本 年由两国分界大臣商定,此约勘分两国边界,并注明边界地名;所有俄国所属七河省暨中国所属喀什噶尔地方界线,应自别牒里山豁起,往南顺天山岭,至图永苏约 克山豁为止。至俄国所属费尔于省暨中国所属喀什噶尔西界界线,应自图永苏约克山豁入南至乌自(又作乌仔)别里山豁为止。所有此次约内所载边界各山豁、各河 以及自然界之名,并以上各处建立界牌,暨人迹难到不能立牌之处,详列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上年两国分界大臣曾在别牒里山豁建立界牌,今自别牒里山豁起,向西顺无路可通之廓克沙勒山巅,转顺天山巅,往南过廓噶尔特、川赤察尔、川乌噜、布特玛纳 克、喀喇志勒噶、库噜木都克各山豁,自此往西,转往南,或往北,视图中所绘红线山岭为则,再过布仔爱葛尔、库尔撇别里、齐特察克、贴咧克、鼎尔他苏、克则 勒库尔、图噜噶尔特、图永(中国名苏约克);以上十四山豁内,除喀喇志勒噶山豁人迹难到不能立牌外,其余皆在各该处建立界牌,均按图内所绘红线,及该处河 流为界,所有此岭北面山坡一带,应归俄国属辖;其岭南山坡一带地方,应归中国属辖。
第二条所有俄国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省中间一带界线,自图永 (中国名苏约克)山豁往南,顺山岭,过布尔圭、治特木阿舒、廓喀尔特各山豁;自此再顺山岭,往西南,过图自阿舒、喀勒玛克阿舒、塔勒葛依、希依达木、萨尼 亚尔顿、他尔特库里、克自达尔、喀喇察勒各山豁;自此山豁往南,过依特推克、喀喇别里尔山豁,自此山豁再顺岭,不到喀喇完库里山豁,即顺山岔,往东南,过 克则勒苏河,至伊尔克什坦自然界止;以上共十四处,均已建立界牌,所有此山西面山坡之山豁各处,及以上各处河流之西,均归俄国属辖;其界线以东,及该处河 流之东,均归中国属辖。
第三条  大俄分界大臣威、大清分界大臣领队沙自伊尔克什坦自然界往南,至乌自别里山豁止,勘分两国末段边界。其界顺岭过山,岭极高峻,而靠此岭尚有地方亦称极高, 两国应轮往查察。除无路可通、人迹难到之处,该处并无紧要地方,毋庸建立界牌外,今自伊尔克什坦自然界往南,顺玛里他巴尔河作界,河之左岸,归俄国属辖; 河之右岸,归中国属辖。再自此河上游起,顺山岭往南,至玛里他巴尔山止;自此再顺此岭之岔,往乌赤别里山豁,过玛尔堪苏河,顺喀喇库里湖东之大岭,过此岭 之喀里他达弯(又名喀尔河尔特)山豁,此山豁一年之内有半年积雪;再顺山岭,过不能到之喀喇杂克山豁,至乌仔别里山豁(又名克则勒治叶克),此山豁亦约半 年积雪,两国界成至此山豁为止;俄国界线转向西南,中国界线一直往南,所有界线以西,及顺该处河流之西,归俄国属辖,其界线以东,及顺该处河流之东,均归 中国属辖。第四条  两国所属边界,经此次拟定界约,建立界牌,绘画地图,注明界线、山、河、山豁、自然界、界牌等名,两国均应以此为据。
第五条  所有建立界牌,应由两国边界地方大吏每年派员带后,前往查察;该员等应遵大吏所定日期,届时前往;遇有损坏,即行如式修补。
第六条  两国分界大臣拟定此约,用俄文、满文各书四份,画押盖印,并附地图各一份,以红线为界,用俄文、满文注明边界各处地名,画押钤印为凭。两国分界大臣将此次所定界约,各书四份,并附地图各一份,彼此互换,俾昭信守,永遵勿替。
降生一千八百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即光绪十年五月初十日,在新玛尔拉城互换此约。
大俄分边大臣费尔干省副将威
大清特派分界大臣巴里坤领队大臣沙


中俄密约
 1896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 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 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 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 四款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 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中俄旅大租借地条约 1898年
大清国、俄罗斯国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

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布罗福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 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

第六款 两国政府相允,旅顺一口既专为武备之口,独准华、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国兵、商般只,以为不开之口。至于大连湾,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顺口之例,专为华、俄兵舰之用,其余地方作为通商口岸,各国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国认在所租之地,而旅顺大连湾两口为尤要,备资自行盖造水、陆各军所需处所,建筑炮台,安置防兵,总设所需各法,藉以着实御侮;并认以已资修养灯塔,以及保航海无虞之所需各项标志。

第八款中国政府允以光绪二十二年所准中国东方铁路公司建造铁路之理,而今自画此约日起,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 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 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日俄朴次茅斯和约(节选) 1905年
大日本帝国、俄罗斯国

第三款 日本和俄罗斯两国相互保证:
一、除辽东半岛租借地所涉及之地区外,两国在满洲地区同时全部撤出军队、具体执行依照此和约附加条款第一条之规定;
二、除上一条款所提及之地区外,由日本和俄罗斯占领或其军队所控制之满洲各地,中国完全恢复绝对的行政权力。
俄罗斯帝国政府宣布在满洲地区放弃一切有损中国主权的地方利益、优先权、特权或与机会均等原则相矛盾的一切行为。

第四款 日本和俄罗斯相互保证对中国为发展满洲商业和工业所采取的与所有国家共通的措施不加阻碍。

第五款 经中国政府同意,俄罗斯帝国政府向日本帝国政府移交和转让旅顺港、大连及相关水域的租借权益,以及与此租借地相关和构成此租借行为的所有权利、特许权,同 时向日本帝国政府移交和转让以上提及的租借地所涉及区域的公共建筑及设施。缔约双方相互保证上述提及之约定务必取得中国政府之同意。日本帝国政府保证俄罗 斯国民在上述地区的财产所有权应得到完全地尊重。

第六款 经中国政府同意并无须向其补偿,俄罗斯帝国政府向日本帝国政府移交和转让长春府、宽城子到旅顺港之间的铁路及其支线,并所有权利、特许权和在铁路途经地区 的附属设施,同时移交和转让附属于上述地区或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煤矿。缔约双方相互保证上述提及之约定务必取得中国政府之同意。

第七款 日本和俄罗斯保证各自在满洲开发铁路仅用于商业和工业目的,绝对不用于战略目的。此约定并不包含辽东半岛租借地所涉及区域。

第八款 日本和俄罗斯帝国政府,以推动和促进未来各地交往运输起见,一旦条件允许,将缔结一份单独协定以确定在满洲铁路连接服务上的相关规定事宜。

第九款 俄罗斯帝国政府永久和全部地放弃萨哈林岛南部地区及邻近岛屿和所有公共建筑及设施的主权,将其转交给日本帝国政府。其所放弃地区北部边界线以北纬50度为准。确切的边界划分规定将依照此和约附加条款第二款内容执行。
日本和俄罗斯相互允诺在萨哈林岛各自所属区域及邻近岛屿上不得建筑防御工事及其他同类军事设施。双方还承诺不得采取任何军事措施以妨碍宗谷海峡和韃靼海峽区域的自由航行。

第十款 在萨哈林岛划归日本所有地区的俄罗斯国民和居住者,可以转卖其不动产并返回本国,如想继续留驻该地区,在遵守日本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继续经营产业,保有 自己的财产。日本有权对转交地区内任何无政治和行政资格的居住者收回居留权或驱逐出境,而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将得到尊重。

第十一款 俄罗斯保证与日本协商以允许日本国民在俄罗斯所辖日本海、鄂霍次克海和白令海海域进行捕鱼作业。双方允诺上述所及不得影响该区域俄罗斯及外国国民的权利。

附:附加条款(节选)

第九款 附加条款 此条约付诸实施后,缔约双方立即任命同等数量的成员组成一个边界划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萨哈林岛日俄所属区域划定长期有效的边界。此边界在考虑地形变 化的情况下,基本上依据北纬50度线为划分基准。若一方在边界线上某一点产生偏差,将在另一点上做相应调整。同时该委员会还要对所割让地区所附带的临近岛 屿制定一个列表和说明文件,最后绘制并签署一幅标明分界线的地图。该委员会须由缔约双方最高权力机构授权。

中俄满洲里条约 1910年
清政府、俄罗斯国

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历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齐齐哈尔。
中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并顺额尔古讷河,至该河与黑龙江(阿穆尔河)会流处止之国界总案。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俄国大皇帝陛下,特由本国政府派遣大员,大清国钦命会勘中俄边界大臣黑龙江巡抚周,大俄国钦命廓米萨尔协都统菩提罗夫,均各奉有特权,甚属妥协,代本国政府彼此商立此案,定明如左:
一、 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之一段中、俄陆路边线,嗣后遵照宣统三年十月十八日,即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齐齐哈尔 城所立第二次商定案,及附入此案之互换图,认为经过下列各界点,此项界点均与华历雍正五年,即俄历一千七百二十七年阿巴该图界约(互换信据)所载名称相 同,每两界点之间均成直线。其界线以互换图中所画,由第五十八界点起,至第六十三界点,复顺达兰鄂罗木河,至额尔古讷河止之红线为定。各界点分列如左:

甲、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在塔尔巴干达呼山顶正南十二华里六分四,即六俄里三百十二沙绳,亦即七千二百二十米达零一六之草地上。
乙、察罕敖拉,第五十九界点,在哈兰诺尔湖北岸西北十三华里五,即七俄里六十沙绳,亦即七千七百六十米达零八之高阜上。
丙、塔奔托罗海,第六十界点,临金源边堡,即成吉思汗边堡,并在察罕诺尔湖北岸西北七华里四分,即四俄里,亦即四千三百六十米达之处。
丁、索克图,第六十一界点,在东清铁路满洲里车站房东北九华里,即四俄里四百五十沙绳,亦即五千三百四十一米达之高阜上,并在金源边堡(即成吉思汗边堡)迤南一华里五分,俄四百沙绳,亦即八百七十二米达之处。
戊、额尔得尼托罗海,第六十二界点,在四顶之北坡,即在索克图第六十一界点东南二十四华里四分,即十二俄里四百沙绳,亦即一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米达之处。
己、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在达兰鄂洛木,即木特内衣浦罗多克河西岸,并在阿巴该图俄屯西南十二华里二分,即六俄里三百沙绳,亦即七千一百九十四米达之处,亦即在 中国名阿巴该图,俄名十字山西南六华里五分,即三俄里二百五十沙绳,亦即三千七百一十五米达之处。

二、中俄水路国界,由额尔古讷河口,即该河与黑龙江阿穆尔江汇流之处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遵照华历康熙二十八 年,即俄历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尼布楚之条约,及华历宣统三年,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仍以额尔古讷河流为定。额尔古讷河中所有洲渚, 按照所立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属中、属俄业经和平分定如左(略):
所有关于五十八界点至六十三界点,及由额尔古讷河口至该第六十三界点之国界问题,其一切详细办法均于第一、第二、第三各次商定案,并附入案内之互换图及洲渚表内定明,此项议案、图表,均经中俄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其效力与此次总案相同,彼此均应遵守。
华历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订于齐齐哈尔城,中文、俄文各二份,由两国大臣画押用印互换,俾两面均存有中、俄文之案据。
大清国钦命会勘中俄边界大臣黑龙江巡抚周
大俄国钦命廓米萨尔协都统菩
华历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
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
齐齐哈尔城

中俄声明 1913年
中华民国、俄罗斯国

关于中俄两国对待外蒙古之关系,一业经大俄帝国政府提出大纲以为根据,并经大中华民国政府认可,兹两国政府商订如下:

一、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

二、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

三、中国承认,外蒙古人享有自行办理自治外蒙古之内政,并整理本境一切工商事宜之专权。中国允许不干涉以上各节,是以不将兵队派驻外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员, 且不办殖民之举。惟中国可任命大员,偕同应用属员暨护卫队,驻扎库伦。此外,中国政府亦可酌派专员驻扎外蒙古地方,保护中国人民利益,但地点应按照本文件 第五款商订。俄国一方面担任除各领事署护卫队外,不于外蒙古驻扎兵队,不干涉此境之各项内政,并不在该境有殖民之举动。

四、中国声明,承受俄国调处,按照以上各款大纲以及1912年10月21日俄蒙商务专条,明定中国与外蒙古之关系。

五、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均应另行商订。

双方奉有本国政府委任签押盖印,以昭信守。缮具二份,立于北京。

大中华民国2年11月5日

西历1913年11月5日

附:另件

大中华民国外交总长孙,为照会事:照得本日签定关于外蒙古问题之声明文件,本总长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国公使声明各款如下:

一、俄国承认外蒙古土地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二、关于外蒙古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国政府允与俄国政府协商,外蒙古亦得参与其事。

三、正文第五款所载随后商订事宜,当由三方面酌定地点,派委代表接洽。

四、外蒙古自治区域应以前清驻扎库伦办事大臣、鸟里雅苏台将军及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惟现在因无蒙古详细地图,而该各处行政区域又来划清界限,是以确定外蒙古疆域及科布多、阿尔泰划界之处,应按照声明文件第五款所载,日后商定。

以上四款相应照请贵公使查照,须至照会者。右照会大俄帝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库3。

大中华民国2年11月5日

中俄蒙协约 1915年
中华民国、俄罗斯国、”自治外蒙古”

一九一五年六月七日,俄历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恰克图。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大俄罗斯帝国大皇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诚愿将外蒙古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公同协商解决,各派全权专使如左:

大 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都统衔毕桂芳、少卿衔上大夫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公使陈?;大俄罗斯帝国大皇帝特派驻蒙古外交官兼总领事国务正参议官亚力山大密勒尔;外蒙 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特派司法副长额尔德尼卓囊贝子希尔甯达木定,财务长土谢图亲王察克都尔札布;为全权专使,各专使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俱 属妥协,议定各款如下:

第一条 外蒙古承认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及中俄声明另件。

第二条 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第三条 自治外蒙无权与各外国订立政治及土地关系之国际条约。凡关于外蒙古政治及土地问题,中国政府担任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 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声明另件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 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名号受大中华民国大总统册封,外蒙古公事文件上用民国年历并得兼用蒙古干支纪年。

第五条 按照中华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第二及第三两条,中国、俄国承认外蒙自治官府有办理一切内政并与各外国订立关于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国际条约及协约之专权。

第六条 按照声明文件第三条,中国、俄国担任不干涉外蒙古现有自治内政之制度。

第七条 中俄声明文件第三条所规定中国驻库伦大员之卫队,其数目不过二百名。该大员之佐理专员分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图各处,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如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处添设佐理专员时,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

第八条 俄国政府遣派在库伦代表之领事卫队不过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处已设或将来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设俄国领事署或副领事署时,每处卫队不得过五十名。

第九条 凡遇有典礼及正式聚会,中国驻库伦大员应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时,该大员有独见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之权。俄国代表亦享此独见之权。

第十条 中国驻库伦大员及本协约第七条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得总监视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属吏之行为,使其不违犯中国宗主权及中国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种利益。

第 十一条 自治外蒙区域,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另件第四条,以前库伦办理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 之境为限。其与中国界线,以喀尔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属,东与呼伦贝尔,南与内蒙,西南与新疆省,西与阿尔泰接界之各旗为界。中国与自治外蒙之正式划界应另由 中、俄两国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会同办理,并在本协约签字后二年以内开始会勘。

第十二条 中国商民运货入自治外蒙古,无论何种出产,不纳关税,但须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纳自治外蒙古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内地货捐一律交纳。自治外蒙商民运入中国 内地各种土货亦应按照中国商民一律交纳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货捐,但洋货由自治外蒙运入中国内地者,应按照光绪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陆路通商条约所定 之关税交纳。

第十三条 在自治外蒙古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审理判断。

第 十四条 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其所派代表会同蒙古官吏审理判断。如中国属民为被告者 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则在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处会同审理判断。如自治外蒙古人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 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会同办法在蒙古衙门审理判断。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两造有权各举仲裁,和平解决争议之事。

第十五条 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俄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六条所载章程审理判断。

第 十六条 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照以下规定审理判断。如俄国属民为原告或被害人,中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俄国领事或亲往,或由其所派代 表会审,与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有同等权利。俄国领事或其所派代表在法庭审讯原告者及俄国证见人;其被告者及中国证见人经 由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间接审讯。俄国领事或其代表审查证据,追求偿债保证,如认为必要时,得请鉴定人证明两造事实之真 伪,并与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

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会同拟定及签押判决词。中国官吏有执行判决之义务。

如俄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亲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亦可在俄国领事署观审。俄国官吏有执行判决之义务。

第十七条 因恰克图、库伦、张家口电线之一段经过自治外蒙古境内,故议定将该段电线作为外蒙自治官府之完全产业。凡关于在内、外蒙交界设立中、蒙派员管理之转电局详细办法并递电收费章程及分派进款等问题,另由中国、俄国及自治外蒙古所派代表组织之特别专门委员会商定。

第十八条 中国在库伦及蒙古恰克图之邮政机关仍旧保存。

第十九条 外蒙自治官府给与中国驻库大员及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蒙古恰克图之佐理专员暨其属员人等必要之驻所,作为中华民国政府之完全产业,并为该大员等之卫队,在其住所附近处,给与必要之地段。

第二十条 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暨其属员人等使用外蒙古台站时,可适用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声明另件及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均应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约用中、俄、蒙、法四文合缮各三份,于签字日发生效力。四文校对无讹,将来文字解释,以法文为准。

大中华民国四年六月七日

俄历一千九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号

附一: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

大 中华民国会议外蒙事件全权专使毕、陈,为照会事:照得本日签订关于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协约,本专使等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专使声明如下:于本中、 俄、蒙协约签字日,中华民国政府特准将所有附从外蒙自治官府之各蒙人,加恩完全赦罪,并准内外蒙人民照旧在该地方自由往来居住,蒙人前往库伦为宗教上之巡 拜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时,中华民国政府并不加以阻止。以上各节,相应照请贵专使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二: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

为 照会事:照得本日签定关于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协约,本专使等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专使声明如下:兹协议完备,按照中俄蒙协约第十七条所载,张家 口、库伦、恰克图电线内,经由外蒙段落之各电局,应于中、俄、蒙协约签定后,最多不得过六个月,由中国局员划归蒙古局员管理;又,中、蒙电线连接点,应由 该中俄蒙协约第十七条所载之专门委员会定之。以上各节,除由本专使照会外蒙古专使外,相应照请贵专使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苏解决悬案大纲(节选) 1924年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第三条 两缔约国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暨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
第四条 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缔约两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第五条 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政府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
第七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
第八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则,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规定之。
第九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根据下开原则,将中东铁路问题解决:
一、两缔约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属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
二、苏联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
三、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东路之手续。
四、苏联政府担任对于中东铁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东、持债票者及债权人负一切完全责任。
五、两缔约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解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六、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事项未经解决以前,特行规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办法》。
七、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未将中东铁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根据西、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八日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
第十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俄政府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权及特许。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莫洛托夫 (签字)
附: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 (一)
(甲)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附二:苏联违反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致威胁中国政丄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联合国大会505号决议)

大会认为联合国首要目标之一,在「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查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曾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缔结友好同盟条约,内除其他事项外,并规定:
(a) 缔约国「同意在……依照彼此尊重主丄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b) 「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它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查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国民政府在东三省(满洲)恢复中国主丄权之努力,始终横加阻挠,并以军事及经济上之援助给与中国共丄产党以反叛中国国民政府,
爰断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
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
第三六九次全体会议。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附一: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附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账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附三: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中苏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苏国界线东段边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苏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中苏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苏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苏联之间的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如下:
中 苏国界东段第一界点是塔尔巴干达呼646.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45.0米高地)。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831.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达关山乌拉 877.0米高地)西北约18.7公里,苏联境内708.5米高地以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709.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5米高地)西南约 4.8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约30.4公里到第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791.0米高地以北约8.2公里,苏联境内克鲁 喀拉亚山850.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44.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3.0公里,苏联境内铁列房那亚山87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63.4米高地)西 偏西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6.8公里到第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架子山723.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 724.1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苏联境内822.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822.3米高地)东南约4.0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喀拉亚山750.5米高地 (苏联地图为749.9米高地)西南约5.3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行约14.4公里到第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铁西山 666.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铁西乌拉667.0米高地)以北约4.2公里,中国境内693.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4公里,苏联境内克鲁塔亚山 767.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63.8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该段国界线穿过中国满洲里车站和苏联后贝加尔车站之间的铁路。
从第四界点起, 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3.7公里到第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696.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达穆山695.8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中国境 内731.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2公里,苏联境内维尔布留日亚山60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6.4米高地)西南约 3.7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3.2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西岸 上,位于中国境内二子山576.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柳山578.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9公里,中国境内加纳山67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 678.4米高地)以东约6.9公里,苏联境内阿巴该图山611.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莫洛坎卡山610.6米高地)西南约3.9公里。
从第六界 点起,国界线以直线沿原方向行至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水流中心线处,然后沿该河水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北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 达兰鄂洛木河(苏联地图为木特那亚普罗托卡小河)河口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7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3公里,苏联境内阿巴该图山611.4米 高地(苏联地图为莫洛坎卡山610.6米高地)以南约0.4公里,苏联境内637.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37.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5公里。
第八界点在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573.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3.7公里,中国境内563.0米高地以西约8.1公里,苏联境内莫古里查克山6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4.8米高地)以南约3.2公里。
从 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 中心线和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410.7米高地)东北约1.8公里,苏联境内 310.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09.6米高地)以东约2.1公里,苏联境内611.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10.0米高地)东南约4.3公里。
从 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 266.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伊里嘎山266.5米高地)东偏东北约9.0公里,苏联境内41.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41.1米高地)东南约6.3公里, 苏联境内40.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9.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5公里。
第十一界点在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上,位于中 国境内58.6米高地东北约18.3公里,苏联境内366.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特列赫格拉瓦亚山3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6公里,苏联境内 950.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勒少依赫赫契尔山949.4米高地)西北约7.5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溯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 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乌苏里江(苏联地图为乌苏里河)主航道中心线和松阿察河(苏联地图为松阿察河)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 中国境内地图坐标为52、68处的道路交叉口6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道路交叉口)东偏东南约6.6公里,苏联境内13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 131.6米高地)西北约9.9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松阿察河(苏联地图为松阿察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 该界点在该河由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流出处的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7.0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 0.6公里(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东北约0.6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向西北行约0.6公里(苏联地图为0.7公里)到第十四界点。 该界点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上,位于中国境内69.1米高地西南约12.8公里,中国境内71.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3公里,苏联境内70.3 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北偏西北约0.9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汁卡湖)湖面上向西偏西南直线行约0.5 公里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上,位于中国境内71.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3公里,中国境内80.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7.5 公里,苏联境内70.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0.9米高地)西北约1.0公里。
从第十五界点起,国界线向西偏西北以直线行约69.8公里,穿过兴 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至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河口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2.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99.3米高 地)西南约7.7公里,中国境内岭西台山127.4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0公里,苏联境内卡恰罗夫卡山167.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66.9米高地)以 北约13.8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白棱河(苏联地图为图哩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北行,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白棱河(苏 联地图为图哩河)水流中心线上,正对西侧流入该河的无名小沟沟口(苏联地图为无名小河河口),位于中国境内217.5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6公里,中国境 内229.2米高地西南约2.7公里,苏联境内170.4米高地东北约0.8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无名小沟(苏联地图为无名小河) 大体向西行约0.8公里,然后沿南侧山沟向西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176.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17.5米高 地西南约2.6公里,中国境内双顶山(苏联地图为杨子山)179.4米高地以东约3.6公里,苏联境内170.4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1公里。
从 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穆棱河的各支流和流入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行,经过巴夫罗瓦山203.1米高地(苏联地图 为巴夫罗瓦索布卡山202.4米高地)、185.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4.8米高地)、382.6米高地、525.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卡缅努什卡山 525.8米高地)、万宝山(苏联地图为热姆丘日纳山)545.5米高地、55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54.2米高地)、770.8米高地、 553.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32.9米高地)、554.8米高地、654.6米高地,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峰平山 663.9米高地东南约8.9公里,苏联境内776.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75.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5公里,苏联境内米得维什亚山737.5米高 地(苏联地图为736.9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小绥芬河的各支流和流入兴凯湖(苏联地图为汗卡湖)的各河 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901.0米高地、933.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932.4米高地),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759.4 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58.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008.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天龙山1008.3米高地)东偏东南约8.2公里,中国境内 917.3米高地以东约4.8公里,苏联境内柯兹亚山727.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726.5米高地)西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 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73.0公里穿过中国绥芬河车站和苏联格罗捷阔沃车站之间的铁路,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滋多利那亚河)左支 流的左岸上,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以东约2.9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西北约5.8公里,苏联境内 236.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6.0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沿原方向行,穿过大密得扬岛(苏联地图为波 洛温卡岛和别斯恰内岛),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该直线和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滋多利那亚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 东偏东南约3.9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4.4公里,苏联境内1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04.8 米高地)以北约2.1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绥芬河(苏联地图为拉兹多利那亚河)右支流水流中心线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该河 右支流水流中心线和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水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15.3米高地东南约3.0公里,苏联境内240.9米高地 (苏联地图为239.8米高地)以西约5.7公里,苏联境内105.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04.8米高地)西北约2.1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 起,国界线溯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然后溯无名小河(苏联地图为德沃依偌依小河)并继续沿山沟向南偏西 南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瑚布图河(苏联地图为格拉尼特纳亚河)、青泥瓦河和阿木巴河之间分水岭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许霸头沟山770.5米高地 (苏联地图为770.5米高地)以东约10.3公里,苏联境内桑杜嗄峰742.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洛加亚山741.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4公里, 苏联境内695.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94.6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4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流入珲春河的各支流和流入海的各河流 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南行,经过700.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98.0米高地)、666.2米高地、542.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41.7米高地)、 538.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38.7米高地)、511.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09.0米高地),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381.4 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07.0米高地东南约4.9公里,苏联境内土利安玛柯勒山473.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什科里那亚山473.0米高地)西偏西南 约3.6公里,苏联境内宋长玛柯勒山507.4米高地(苏联地图为里亚扎恩卡山505.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2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 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后向南、再向西行,经过596.5米高地、595.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593.4米高地)、425.4米高地(苏联地图 为乌力特卡山418.7米高地)、876.4米高地、神仙顶子833.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尔蒂格罗娃亚山830.4米高地),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 在上述分水岭上的388.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亚勃洛科山386.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火龙山(苏联地图为火轮山)301.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 6.5公里,中国境内东草山(苏联地图为东左山)467.0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苏联境内282.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科罗特什卡山280.0米高 地)西偏西南约1.9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行约1.6公里,再转沿向西流入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 的各河流和向东流入海的各河流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行,经过374.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71.7米高地)、大三角山694.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 尔乔尔特瓦山697.7米高地),再转向东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的123.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波格拉尼奇那亚山121.5米高地) 上,位于中国境内274.3米高地以东约2.0公里,苏联境内萨哈尔那亚哥洛夫卡89.9米高地(苏联地图为萨哈尔那亚哥洛夫卡山87.3米高地)西偏西 南约3.3公里,苏联境内177.8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列杜特山176.5米高地)以南约6.4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 大体向南行,经过89.2米高地(苏联地图为卡缅尼斯塔亚山107.1米高地),至巴尔巴什山303.3米高地(苏联地图为303.5米高地)。然后,国 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先大体向西行约3.5公里,再转向南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8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一号无名 山)东南约2.0公里,苏联境内2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9.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92.9米高 地)西偏西北约6.2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1.8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86.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一 号无名山)南偏东南约3.6公里,苏联境内27.7米高地(苏联地图为29.9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 192.9米高地)以西约6.0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3.5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沙草峰77.1米高 地(苏联地图为二号无名山)东北约2.3公里,苏联境内12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25.5米高地)以西约1.9公里,苏联境内194.0米高地(苏联地 图为192.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7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1.8公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沙草峰 77.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二号无名山)以东约1.2公里,苏联境内12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25.5米高地)西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 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西北约4.7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哈桑湖和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之间的分水岭先大体向南 行,经张鼓峰155.1米高地(苏联地图为札欧焦尔那亚山157.3米高地),然后转向东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 左岸上,位于中国境内58.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三号无名山)东偏东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地图为60.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 1.9公里,苏联境内郭鲁泌尼乌脚石山18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0.3米高地)以西约9.0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向南以直线行 约0.1公里至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左岸,然后沿图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的垂直线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垂直线与图 们江(苏联地图为图曼纳亚河)河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58.5米高地(苏联地图为三号无名山)东南约2.8公里,苏联境内61.6米高地(苏联 地图为60.3米高地)以南约2.0公里,苏联境内郭鲁泌尼乌脚石山182.0米高地(苏联地图为180.3米高地)以西约9.2公里。
上述中苏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苏国界线的中国地图和苏联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继续谈判解决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从第七界点至第八界点和从第十界点至第十一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 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苏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 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 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苏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 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以及在国界线沿分水岭行地段的分水线,待中苏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苏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及底土。
第七条 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苏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可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无阻碍地往返航行。航行规则由双方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苏方在与其有关方面同意中国船只(悬挂中国国旗)可沿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第三十三界点以下的图们江(图曼纳亚河)通海往返航行。与此航行有关的具体问题将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1991年5月16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钱其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全权代表 别斯梅尔特内赫

附:中俄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 高苏维埃批准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中俄国界东段第7 至第8界点及第10至第11界点两地段的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7至第8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 第7界点起,国界线溯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至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 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顺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北偏 东北行,至第7/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0 500、Y约为20 564 000。
从第7/1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北行,穿过阿巴该图洲渚(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岛)至第7/2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6 160、Y约为20 564 380。
从第7/2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第8界点。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0至第11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10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至第10/1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与从第10/2界点所作岸线垂线的相交处。
从第10/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垂线向南行,至第10/2界点。该界点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650、Y为23 482 570。
从第10/2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至第10/3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300、Y约为23 482 740。
从第10/3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至第10/4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820、Y约为23 479 010。
从第10/4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5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790、Y约为23 479 040。
从第10/5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6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650、Y约为23 479 140。
从第10/6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至第11界点。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直角坐标值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补充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 二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 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补充协定第三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竖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 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待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在边境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地段的中俄国界线位置和岛屿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本补充协定作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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